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2年6月10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廖立勇
2022年6月17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二、將第五條中的“市、縣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
三、將第六條中的“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將第一款中的“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將第二款中的“市轄縣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縣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修改為“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
四、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整合為一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1.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環(huán)保、防洪、防災、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等檔案;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二)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包括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市政和園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形成的城市建設工程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有關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規(guī)劃計劃方面的資料、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p>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移交。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立項起,與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參建單位約定建設工程檔案編制、移交等事項?!?/p>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qū)有關標準收集、整理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相關建設工程文件應當提供原件,確保內容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p>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guī)范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檔案不齊全或者不規(guī)范的,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充或者完善。
“列入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檔案,以及在城區(qū)范圍內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在縣(市)范圍內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向所在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p>
八、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館”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館(室)”。
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十、刪去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依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委托,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工程檔案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lián)合驗收的相關規(guī)定做好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具體工作;屬于市、縣(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應當與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驗收工作要求相銜接?!?/p>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具有長期或者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年后,可以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保管使用五年后,應當于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
“采用在線審批方式形成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移交,也可以通過線上實時移交?!?/p>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開發(fā)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提供服務?!?/p>
十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p>
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六、刪去各章章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以及部分條款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根據(jù)2022年6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fā)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移交、保護、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檔、模型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城市建設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根據(jù)集中、統(tǒng)一管理原則,實行科學、規(guī)范管理,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建設檔案事業(yè)納入城市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城區(qū)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檔案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縣(市)檔案主管部門、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指導。
第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1.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環(huán)保、防洪、防災、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等檔案;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二)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包括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市政和園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形成的城市建設工程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有關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規(guī)劃計劃方面的資料、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移交。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立項起,與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參建單位約定建設工程檔案編制、移交等事項。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qū)有關標準收集、整理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相關建設工程文件應當提供原件,確保內容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
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文檔整理規(guī)范的要求整理。
第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依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委托,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工程檔案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lián)合驗收的相關規(guī)定做好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具體工作;屬于市、縣(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應當與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驗收工作要求相銜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guī)范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檔案不齊全或者不規(guī)范的,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充或者完善。
列入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檔案,以及在城區(qū)范圍內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在縣(市)范圍內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向所在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時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的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四條 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具有長期或者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年后,可以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保管使用五年后,應當于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室)。
采用在線審批方式形成的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移交,也可以通過線上實時移交。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由城市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收集。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對有重要保存價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市建設檔案,可以向有關部門征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捐贈、寄存單位或者本人形成的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類資料,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可以通過向社會征集的方式豐富館藏檔案,經專家鑒定具有歷史收藏價值的捐贈檔案,給予捐贈人獎勵。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tǒng)計、鑒定、銷毀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采用光盤及其他現(xiàn)代化的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對接收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按規(guī)定劃分密級和保管期限,編制檢索工具,并做好檔案的鑒定及保管工作。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好和安全。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做好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的工作,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開發(fā)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提供服務。
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采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建立重要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城市建設檔案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持有效證件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的,必須取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檔案保密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移交、捐贈、寄存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的,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